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公平、公正、客观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甘肃省建设厅同意,现成立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收理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的鉴定申请,工作规则如下:
一、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房地产估价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复核鉴定。
二、受理对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鉴定申请。
三、在进行复核鉴定中,依据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技术标准等提出意见、建议。
四、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需填写《甘肃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申请人认为被鉴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提出书面说明材料。
4)鉴定报告为征收评估报告时还应提交原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及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的有关资料。
5)评估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6)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2、受理鉴定申请后,专家委员会根据鉴定项目的情况,从在册专家中分类抽取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小组(其中至少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鉴定小组组长,组长负责主持该小组的评估鉴定事宜。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担任鉴定小组专家,但可参加鉴定小组讨论。鉴定小组讨论时,专家委员会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3、专家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单、申请人的申请书(复印件)送达给原评估机构,并告知原评估机构有接受评估专家委员会问询、调阅档案义务。原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4、申请人及评估机构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鉴定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鉴定小组应在鉴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技术疑难程度大的房屋评估鉴定,可适当延长鉴定工作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形成鉴定结论,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出具《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意见书》。
6、鉴定意见书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核实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资格。
2、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听取各方意见,并做好查勘或调查记录。
3、对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鉴定。
4、形成鉴定结论:
1)鉴定组的意见由参加鉴定的人员作出,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2)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在表决记录中单独声明,鉴定结论经鉴定小组成员签字后交专家委员会主任审定。
3)对重大、疑难的技术鉴定项目,应当在公布的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随机抽取(需5人以上),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并由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发鉴定意见书。
4)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专家鉴定小组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说明,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六、回避制度
1、专家鉴定小组组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将组成名单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专家鉴定小组组成人员与该个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
2、专家鉴定小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3、专家鉴定小组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集体研究决定。
七、房屋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鉴定收取的鉴定费用专项用于专家鉴定等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费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1、申请鉴定的房屋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
2、申请鉴定房屋中有权属争议的。
3、申请鉴定房屋已灭失,且证据无法确定的。
九、未取得“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征收机构入围目录”中备案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专家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或专家委员会督促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再行受理。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2017年11月8日